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1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六號
上訴人水晶皮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儀騰 律師被上訴人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重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台灣高等法院再審判決(九十五年度重再字第一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及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之情形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違反論理、經驗法則及不備理由等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仍屬就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之理由,指摘原判決不當,並就原審所論斷:本件上訴人雖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事由,提起再審之訴,惟核其再審理由狀所載內容,並非對原確定判決所確定之事實而為法律上之判斷,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予以指摘,僅就事實審法院採證、認事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謂為不當,且原確定判決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情事,上訴人提起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等情,泛言謂為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許澍林法官鄭傑夫法官蘇清恭法官黃義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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