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20號
110年度訴字第632號110年度訴字第83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美瓊選任辯護人黃柔雯律師(法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20號部分
林宗儀 律師(法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20號部分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20、632、835號詐欺案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許美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本院
110年度訴字第220、632、835號),而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柏壽
法官李宜穎法官陳力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書記官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