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842號原告 釋覺海 訴訟代理人 楊瓊雅 律師被告 黃秀鳳
劉愷庭 楊清文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 律師被告
王道旺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玉生 被告 陳肅瑜
陳昭文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躍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有應再調查證據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25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112年5月12日前提出書狀,就附件所列問題為答覆及提出相關證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書記官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