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78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47831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下同)九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計算之利息,自九十七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分期應繳未繳之期付總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延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乙○○前以分期付款方式向第三人媚婷峰美容(股)公司鳳山分公司以新臺幣陸萬伍仟貳佰元整購買消費商品,並約定自契約成立商品交付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零計算利息;並於訂立分期買賣契約時,即與第三人媚婷峰美容(股)公司鳳山分公司約定同意將應給付分期價款之債權轉讓債權人,自九十六年二月十四日次月相當日開始每月繳付分期價款新臺幣5,434元整予債權人。契約並約定如遲延繳款,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應即將尚欠本息全部一次清償,並自延滯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分期應繳未繳之期付總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延滯違約金。詎債務人自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當期應繳日起即未依約繳款,雖經依法催告,仍未獲解決,債權人迫於無奈,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民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書記官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