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1年度竹北小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北小字第15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王健丞
       林柏江
上列原告與被告 范文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13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官  楊明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政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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