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北小字第15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王健丞
林柏江
上列原告與被告 范文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13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官 楊明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政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