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易緝字第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易緝字第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緝字第六八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六年度偵字第八六六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三月十三日五時許日出前之夜間時分,侵入 李贛 桃園縣桃園市○○路○○巷○○號住宅內,竊得李贛所有現金新台幣(下同)九千七百五十元及老人免票證乙張,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嫌云云。惟查被告業於九十二年七月四日,在林口長庚醫院內因肺炎併發敗血症而不治死亡乙情,此有該醫院所出具死亡證明書及本院依職權調取被告之除戶戶籍謄本各乙紙,在卷可稽,爰依照首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晏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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