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4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宏裕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4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宏裕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八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前經本院以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於民國104年7月28日裁定羈押在案。茲被告另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先予借執行上開徒刑,刑期起算日期為104年8月28日等情,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影本在卷可稽,從而,本院前所認定被告之羈押原因已不復存在。綜上,被告之羈押原因既因另案執行而消滅,即應予撤銷該羈押處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坤志
法官黃鏡芳法官林新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書記官江淑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