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1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1441號聲請人 陳明德 即亞通租賃行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盧正義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民國104年9月8日函文命於5日內補正㈠請提出相對人盧正義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台端依上開戶籍謄本所示之戶籍地址送達相對人盧正義而送達不到之證明。此函文已於104年9月10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