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366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傳昌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0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傳昌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經法官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坤志
法官黃鏡芳法官李東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書記官陳俊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