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小字第339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零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利海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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