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119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11916號
原   告 乙○○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立家電(台灣)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
等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110元,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4,660,63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7,233
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46,12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向本院(臺
北市○○○路○段○○○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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