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簡字第132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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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簡字第13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基簡字第1323號聲請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國民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41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損壞公務員所實施查封之標示,處罰金新台幣玖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書類引用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139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曉示上訴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得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志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應按照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書記官王月娥附錄:
刑法第139條:
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偵字第4118號被告乙○○○女5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街○○○號5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揭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積欠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款項,並為國泰世華銀行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下稱基隆地院)以98年度司執字第12276號提起清償債務之民事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98年9月3日下午2時50分許,國泰世華銀行向基隆地院聲請對乙○○○位在基隆市○○街○○○號5樓之住處查封,基隆地院民事執行處書記官蕭利峰及執達員蔡美琍即會同當地派出所員警,前往乙○○○前揭住處執行查封及調查房屋使用現況,並將該查封公告黏貼在渠住處門牌號碼外牆之牆面上,詎乙○○○竟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當場徒手撕毀上開法院之查封標示,而違背法院人員所為查封效力之行為。
二、案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坦承不諱,並有基隆地院98年度司執字第12276號執行事件查封筆錄、現場照片6張附卷可稽,是被告前揭罪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139條之損壞查封標示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簡易庭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檢察官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書記官陳慧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