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289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板簡字第2898號
原   告  游錦文
訴訟代理人  吳奕綸 律師
       饒菲 律師
被   告  黃凰菘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板簡字第2898號返還租賃房屋事件於中華
民國108年2月26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下午4時
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葉子榕
    通   譯 鄭文姝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自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巷○○○弄○○○號一
樓房屋遷出並騰空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佰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與原告簽訂房屋租賃契約,約定承租新北市
○○區○○街○巷○○弄○○號1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租期
自民國(下同)104年2月1日起至106年2月28日止,租金每
月新台幣(下同)25000元。詎被告自104年4月起即未依約
支付房租,經原告於106年1月23日以存證信函告知被告:「
原承租之系爭房屋租約將於106年2月28日到期。特存證通知
被告租約期滿不再續約,請被告於106年2月28日前排空交屋
於本人。」惟被告均置之不理。嗣再於107年5月9日、107年
7月30日以存證信函要求被告黃凰菘返還房屋等事宜,被告
仍推辭不願處理。而系爭租約既已屆期終止,且原告以於租
約期滿前表明不願續租,被告自負有遷讓返還房屋之義務,
為此,爰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
應自坐落新北市○○區○○街○巷○○弄○○號1樓遷出並騰空返
還予原告。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房屋租賃契約書、
存證信函3紙等件影本各1份為證。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
事實,已於相當時期經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
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堪
認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四、從而,原告爰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自門牌號
新北市○○區○○街○巷○○弄○○號1樓之房屋遷出並騰空返還
原告,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葉子榕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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