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2年度虎小字第6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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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2年度虎小字第68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楊道利
被   告  陳建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玖仟肆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書記官洪秀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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