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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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2號原告 林玉花 訴訟代理人 蘇敬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進旺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7,850元〔計算式:(256.5+25)×3,900=1,097,85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書記官林容淑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補 字第 52 號裁定(112.01.13)【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訴 字第 15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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