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8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武雄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武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係以:受刑人莊武雄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二、經查,上開受刑人莊武雄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確定,移送執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2年1月10日以法矯署教司字第1110185083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13年7月1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4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3年6月6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1月10日以法矯署教司字第11101850831號函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