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0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麗端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麗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係以:受刑人詹麗端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二、經查,上開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以110年度聲字第6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接續執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月1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90059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13年6月3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3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3年5月29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1月1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900591號函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玫萱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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