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8號原告 謝蕎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香欣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