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0號原告 吳毓文 被告社團法人台南律師公會兼法定代理人 林仲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至請求被告將判決原告勝訴內容刊登於律師公會網站,為回復名譽權之請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書記官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