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0年度湖勞小調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勞小調字第32號
原   告  曾汝汝
上列原告與被告佑立康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被告佑立康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求金額明細及證物對照表。
四、兩造間勞動契約。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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