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883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883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1月22日上午10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莊珮君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貳仟壹佰 陸拾 參元,及各筆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現金卡申請
書、綜合約定書、信用卡帳單資料查詢表、消費帳單明細查
詢表及授信明細查詢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
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
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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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雄簡字第88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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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違約金│
││├───────┬────┼───────┬─────────┤
│││起迄日(民國)│年利率│起迄日(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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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參萬柒仟參佰壹拾│96年08月31日起│19.71﹪│96年10月01日起│五個月以內(含)每│
││壹元│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月各計付新臺幣參佰│
││││││元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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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陸萬參仟捌佰陸拾│96年08月11日起│20﹪│││
││貳元│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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