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投小字第1245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投小字第1245號
原   告 丁○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96年11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玖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
陸仟零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七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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