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6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6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0623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務人 林宜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壹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宜陵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80,174元,及如上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宜陵於民國100年12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26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05年12月1日屆滿,利息自貸放日起,前六期採年息1.66%固定計息,第七期起依本行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4.09%機動計息,另依據信用貸款約定書之特約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若符合所有回饋資格條件,則次一年度適用之借款利率均依第四期起之利率約定計算方式,扣減年利率1%,回饋資格條件檢視時點為繳完第12、24、36、48期後,回饋資格條件為貸款繳款滿一年(含)以上,前一年度間繳款無延滯7天(含)以上記錄等。
(二)上開借款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應按約定利率之二成計算違約金。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4年7月1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80,174元及其如上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書記官廖美完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062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宜陵│自民國104年7│至民國104年1│年息4.46%│││80174││月1日起│1月30日止││││元│├──────┼──────┼───────┤││││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5.46%│││││2月1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宜陵│自民國104年8│至民國104年1│年息0.446%│││80174││月2日起│1月30日止││││元│├──────┼──────┼───────┤││││自民國104年1│至民國105年2│年息0.546%│││││2月1日起│月1日止│││││├──────┼──────┼───────┤││││自民國105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1.092%│││││月2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