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6566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法定代理人甲○○
地下1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3月13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翌日起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96年3月15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有前揭通知、送達證書、查詢表在卷可稽,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蘇雅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書記官許惠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