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68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68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468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代理人 包始怡 相對人即債務人王 鄭雪香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李雲娥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陽明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河順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喜麟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淑麟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吉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仟陸佰壹拾伍萬零陸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三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書記官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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