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7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7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7021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日以九十八年度司促字第一七零二一號事件對債務人乙○○○部分所發之支付命令撤銷。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始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經核債務人乙○○○已於民國94年2月27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影本在卷可稽,則該債務人既已死亡,即無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聲請人於民國98年4月8日始向本院請求核發支付命令,本院如主文所示之支付命令誤為核發,自應予撤銷,又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書記官林同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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