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71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東山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東山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因係另案觀察、勒戒程序終結前所犯,應為前開觀察、勒戒執行程序效力所及,而予以簽結。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經鑑驗後,確實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毀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下稱橋頭地檢署)以106年度偵字第2653號、106毒偵字第6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下稱前案);而本案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時間,係在前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犯,應為前案觀察勒戒效力所及,故經橋頭地檢署以106年度毒偵字第1980號、106年度偵字第6610號簽結在案,有該簽結書狀在卷可參。又本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結晶4包,經送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婉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書記官曾小玲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所有人數量鑑定報告一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白色結晶)楊東山1包(含包裝袋1只,驗前淨重為2.882公克,驗後淨重為2.870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6年6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775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聲沒卷第5頁)二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白色結晶)楊東山1包(含包裝袋1只,驗前淨重為1.111公克,驗後淨重為1.101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6年6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775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聲沒卷第5頁)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白色結晶)楊東山1包(含包裝袋1只,驗前淨重為0.926公克,驗後淨重為0.917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6年6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775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聲沒卷第5頁)四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白色結晶)楊東山1包(含包裝袋1只,驗前淨重為1.528公克,驗後淨重為1.517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6年6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775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聲沒卷第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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