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侵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侵附民緝字第1號原告AV000-A109323(年籍詳卷)
AV000-A109323A(年籍詳卷)被告 陳建信 (兼 陳恭順 之承受訴訟人)
陳有成 (即陳恭順之承受訴訟人)
王氏春梅 (兼陳恭順之承受訴訟人)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乙○○、陳有成、甲○○○為被告丙○○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丙○○已於民國111年2月7日死亡,其繼承人乙○○、陳有成、甲○○○亦均未拋棄繼承等情,有高雄市岡山區戶政事務所111年11月9日高市岡山戶字第11170736700號函所附丙○○除戶謄本、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11月16日 高少家宗 家字第1110017472號函附卷可稽。是本件應由乙○○、陳有成、甲○○○承受訴訟,惟兩造均未聲明由乙○○、陳有成、甲○○○為丙○○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等續行訴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5款、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瑋珍
法官翁碧玲法官彭志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書記官黃淑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