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646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646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張育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緝字第11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育誠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台畜 高崎 火腿-後腿壹包、台畜高崎火腿-肩胛貳包、萬家香醃烤肉醬壹罐、小磨坊罐裝系列清香黑胡椒粉壹罐、太古美粒果柳橙汁壹罐、太古美粒果白葡萄汁壹罐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證據部分應補充:「告訴人 江雨亭 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2張」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張育誠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不思循正常途徑獲取財物,反任意竊取他人財物,顯漠視他人之財產權,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尚有悔悟之心,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目的、前有數次因竊盜案件遭判刑之科刑紀錄之素行(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案竊取物品之價值及現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以賠償告訴人本案所受損害等情節,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所竊得之台畜高崎火腿-後腿1包、台畜高崎火腿-肩胛2包、萬家香醃烤肉醬1罐、小磨坊罐裝系列清香黑胡椒粉1罐、太古美粒果柳橙汁1罐、太古美粒果白葡萄汁1罐,均為其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實際發還告訴人,仍應依前揭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彥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葛名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1117號

  被   告 張育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育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19時25分許、21時1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全聯福利中心南港凌雲店,接續徒手竊取該店經理江雨亭管領而放置在貨架上之台畜高崎火腿-後腿1包、台畜高崎火腿-肩胛2包、萬家香醃烤肉醬1罐、小磨坊罐裝系列清香黑胡椒粉1罐、太古美粒果柳橙汁1罐、太古美粒果白葡萄汁1罐(價值總計新臺幣347元),得手後離去。嗣該店員工察覺有異,並向江雨亭報告,江雨亭盤點商品並調閱監視器發覺遭竊後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江雨亭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育誠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江雨亭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現場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7張、失竊商品條碼明細1份附卷足稽,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竊盜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張育誠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被告因本案犯行而獲取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宣告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月 22日

檢察官 陳彥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月 23日

          書記官林國慶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欲聲請法院調(和)

解或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

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

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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