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重更(一)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重更(一)字第27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鐘榮 選任辯護人 劉興業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理由欄關於「本案經檢察官黃全祿到庭執行職務」應更正為「本案經檢察官林秀濤到庭執行職務」。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理由欄關於「本案經檢察官黃全祿到庭執行職務」之記載有誤,應更正為「本案經檢察官林秀濤到庭執行職務」,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蘇素娥法官宋松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宛渝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