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桃簡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桃簡附民字第72號附民原告 劉德志 附民被告 江冠衡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民國113年度桃簡字第93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陳華媚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宜伶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