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護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護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延長安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護字第304號聲請人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 受安置人A真實姓名及完整年籍資料詳卷法定代理人B真實姓名及完整年籍資料詳卷
C真實姓名及完整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受安置人A(真實姓名及完整年籍資料均詳卷)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113年9月4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安置人A長期因手機使用、課業問題、管教議題等細故,與案母B發生劇烈肢體衝突,案母亦常威嚇受安置人要取消其收養關係或趕離案家,導致受安置人長期生活在遭拋棄之恐嚇威脅中,案母亦無法檢視其自身教養方式已造成受安置人畏懼,致其雙方互動僵化,僅能以彼此攻擊對方來維護自身安全,為維護受安置人受照顧之穩定性及人身安全,聲請人已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6時41分起將受安置人予以緊急安置,並經本院裁定繼續安置及延長安置至今。考量受安置人身心狀況仍需復原,案家亦無其他親屬能夠予以照顧,監護人之親職能力仍尚待提升,評估受安置人仍不宜返家,聲請人將持續評估監護人之親職保護和照顧能力,並提供相關協助,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狀請本院准予延長安置受安置人3個月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2項、第5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受安置人A因手機使用、課業問題、教養議題等細故,長期與案母發生劇烈肢體衝突,案母亦常威嚇受安置人要取消收養關係或將其趕離案家,導致受安置人長期生活在遭拋棄的恐嚇威脅中,案母亦無法檢視其自身教養方式,致其雙方互動僵化,為維護受安置人最佳利益,聲請人已於000年0月0日下午6時41分起將受安置人予以緊急安置,並經本院裁定准予繼續、延長安置迄今等情,有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兒少保護案件緊急暨繼續安置法庭報告書、新北市政府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第8次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本院113年度護字第113號民事裁定為證。本院依上開事證,可知本次安置期間,受安置人對於安置處所適應狀況良好,對於安置處所之規定尚能遵守,近期由於逢會考,受安置人尚有志願規劃,主動向安置處所提出課輔以及晚自習需求,經觀察學業成績略有進步,無明顯適應不良之狀況;由於案母期待受安置人未來能夠報考中正預校,經與受安置人晤談以確認意願,受安置人對此採願意嘗試之心態,於上次安置期間通過該校智力測驗,體檢為合格體位。112年2月15日已重新安排受安置人心理諮商,穩定進行中,希冀使受安置人能夠意識到家庭互動與動力之狀況,進而發展因應方式與策略,經評估受安置人之溝通與應對能力有所提升,且較能夠陳述對於案母的感受,故已導入受安置人與案母一同參加親子諮商,雙方對此均有正向回饋,將持續進行。本次安置期間案父有與社工面談,討論受安置人生涯發展以及予以祝福等,並同意受安置人報考中正預校。
(二)考量受安置人身心狀況以及案母親職功能尚須提升,受安置人就讀國中三年級,目前就學、讀書之積極度因逢會考故有所提升,待會考完畢後,將持續協助討論生涯規劃並且輔導相關獨立自主思考之能力,後續將持續導入受安置人與案母親子諮商並且增加返家探視頻率,協助修復親子關係外,同時提升案母管教能力以及親職能力,現階段受安置人尚不宜返家,為維護少年受教養之最佳利益,爰准聲請人之聲請,依首開規定裁定准予延長安置受安置人3個月,以利後續處遇工作之進行。
四、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書記官鄭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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