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簡字第1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金簡字第1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金簡字第15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永星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緝字第73號、第74號、第75號、第76號、第77號、第78號、第79號、第80號、第83號、113年度少連偵緝字第1號、112年度少連偵緝字第66號、112年度偵緝字第8092號、第8093號、第8094號、第8095號、第8096號、第8097號、第8098號、第8099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緝字第8090號、第8091號、112年度偵字第38991號、113年度偵緝字第81號、第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子○○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子○○知悉依一般社會通念,得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幫助詐欺集團用以詐騙他人將款項匯入該帳戶,可掩飾或隱匿他人因犯罪所得之財物,致使被害人及警方追查無門,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將其所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於民國110年8月16日前之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提供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嗣該人與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向如附表所示之申○○等人施用詐術,使其等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至中信帳戶內,旋遭提領轉帳一空,以此方法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而隱匿該犯罪所得。
二、上揭犯罪事實,訊據被告子○○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各編號證據資料欄所示各該證據資料及被告本案中信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具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是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次按行為人主觀上認識提供金融帳戶可能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應論以幫助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子○○將本案中信帳戶資料提供予他人供轉帳提款使用,雖非直接實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之構成要件行為,惟已對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資以助力,有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實行,依上說明,被告自應論以幫助犯。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幫助洗錢罪。
被告以一交付本案帳戶資料之行為致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所示被害人受害,且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至於告訴人午○○於110年8月18日11時49分許匯款新臺幣50,000元至被告中信帳戶中,原聲請意旨書雖就該筆款項漏未記載,惟此部分與本案有想像競合犯之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究,附此敘明。再被告基於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另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自同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該條項則規定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則修法後之規定就被告是否於偵查中及歷次審理中均自白,即影響被告得否減輕其刑之認定;而修正前規定則僅須被告於偵查中或審判中自白,即得減輕其刑,是行為後即修正後之規定既非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而被告於偵查中已就本件幫助犯行坦承,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遞減輕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提供銀行帳戶予他人作為詐欺犯罪匯款之用,復幫助掩飾犯罪贓款去向,除造成偵查犯罪之困難,並使幕後犯罪人得以逍遙法外,危害社會治安,所為實不足取,兼衡其所具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人所受之損害程度暨未獲受賠償、被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末被告所犯幫助洗錢罪雖經本院諭知有期徒刑6月以下之刑度,然該罪名因非「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與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得易科罰金之要件即有不符,故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本院宣告之主刑既為6月以下有期徒刑,依刑法第41條第3項之規定,得依同條第2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是本院自得逕為簡易判決處刑,附此敘明。
六、至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與本案具有事實上一罪及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徐千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暨檢察官徐綱廷、周欣蓓、粘鑫請求併案審理。
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芳怡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騙時間/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證據資料1申○○(提告)110年8月13日以LINE佯稱可在「WBF資本」平台投資獲利等語110年8月16日11時34分許45,000元(113年度偵緝字第73號卷)告訴人申○○警詢之指述2戊○○(提告)110年8月11日以LINE佯稱可在「BITVOVO」平台投資獲利等語110年8月16日11時43分許50,000元(112年度偵字第14130號卷)告訴人戊○○警詢之指述、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與詐騙者間之LINE對話紀錄、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年8月16日11時44分許49,000元110年8月17日12時13分許10,000元3癸○○(提告)110年8月13日以LINE佯稱可在「BITVOVO」平台投資獲利等語110年8月16日11時50分許10,000元(113年度偵緝字第73號卷)(併辦:111年度偵字第55433號)告訴人癸○○警詢之指述、轉帳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與詐騙者間之LINE對話紀錄、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三峽 分局三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4丙○○(提告)110年7月2日以LINE佯稱可在「MILLINIUM」平台投資獲利等語110年8月16日12時22分許144,000元(111年度偵字第41812號卷)告訴人丙○○警詢之指述、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詐騙者網路頁面資料及LINE對話紀錄、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5戌○○(提告)110年8月9日12時許以LINE佯稱可在「MILLINIUM」平台投資獲利等語110年8月16日12時34分許10,500元(113年度偵緝字第73號卷)告訴人戌○○警詢之指述、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美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6亥○○(提告)110年7月17日以LINE佯稱可在「恆星國際娛樂網」平台投資獲利等語110年8月16日12時54分許90,000元(113年度偵緝字第73號卷)告訴人亥○○警詢之指述、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下公館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7未○○(提告)110年8月10日(聲請書原載9月6日12時許)以LINE佯稱可在「GEMINI(聲請書誤載GEMENI)」平台投資獲利等語110年8月16日13時6分許500,000元(113年度偵緝字第73號卷)告訴人未○○警詢之指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8己○○(提告)110年8月5日17時50分許,以LINE佯稱可在「POINT72(聲請書誤載鑫lan投資資訊網)」平台操作投資虛擬貨幣獲利等語110年8月17日11時59分許100,000元(111年度偵字第13741號卷)告訴人己○○警詢之指述、臺幣轉帳明細、詐騙者之網路頁面資料、與詐騙者間之LINE對話紀錄、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林園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9黃○○(提告)110年8月17日12時許以LINE佯稱可在「BITVOVO」平台投資獲利等語110年8月17日12時18分許50,000元(111年度偵字第18668號卷)告訴人黃○○警詢之指述、網路轉帳明細截圖、與詐騙者間之LINE對話紀錄、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清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年8月17日12時19分許26,000元110年8月17日14時6分許10,000元10丁○○(提告)110年8月15日(聲請書誤載16日)以LINE佯稱可在「BITVOVO」平台投資獲利等語110年8月17日12時18分許10,000元(111年度偵字第7181號卷)告訴人丁○○警詢之指述、與詐騙者間之LINE對話紀錄、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光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年8月17日12時19分許40,000元110年8月18日15時3分許6,000元11宇○○(提告)110年8月16日以LINE佯稱可在「BITVOVO」平台投資獲利等語110年8月17日12時25分許13,000元(110年度偵字第45033號卷)告訴人宇○○警詢之指述、臺灣土地銀行存摺封面、郵局及土銀匯款明細截圖、LINE詐騙內容截圖、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年8月19日11時47分許30,000元110年8月19日12時34分許46,000元12天○○(提告)110年6月25日以LINE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等語110年8月17日12時25分許30,000元(112年度少連偵字第29號卷)告訴人天○○警詢之指述、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影本及交易明細、與詐騙者間之LINE對話紀錄、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3乙○○(提告)110年8月2日22時16分許以LINE佯稱可在「博灝台灣研究有限公司」投資獲利等語110年8月17日12時35分許100,000元(111年度偵字第4908號卷)告訴人乙○○警詢之指述、網路轉帳交易明細、博灝台灣研究有限公司詐騙投資網站之頁面資料、與詐騙者間之臉書社團、LINE對話紀錄14F○○(未提告)(聲請書誤載提告)110年8月9日9時43分許以LINE佯稱可在「POINT72」平台投資獲利等語110年8月17日12時44分許170,000元(113年度偵緝字第73號卷)被害人F○○警詢之指述、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翠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5D○○(提告)110年8月3日以LINE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等語110年8月17日12時46分許550,000元(111年度偵字第7410號卷)告訴人D○○警詢之指述、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LINE詐騙者個人頁面及對話紀錄16A○○(提告)110年8月10日以LINE佯稱可在「金鼎多元網」平台投資獲利等語110年8月17日14時7分許258,700元(111年度少連偵字第83號)告訴人A○○警詢之指述、元大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與詐騙者間之LINE對話紀錄、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前金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7B○○(未提告)110年7月7日以LINE佯稱可在「金尚國際」平台投資獲利等語110年8月17日14時55分許100,000元(113年度偵緝字第73號卷)(併辦:111年度偵字第53173號卷)被害人B○○警詢之指述、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與詐騙者間之LINE對話紀錄、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三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8G○○(提告)110年6月10日以LINE佯稱可在「恆星國際娛樂」平台投資獲利等語110年8月17日13時37分許400,000元(113年度偵緝字第73號卷)告訴人G○○警詢之指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警備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9地○○(未提告)110年7月15日以LINE佯稱可在平台投資虛擬貨幣獲利等語110年8月18日10時46分許50,000元(113年度偵緝字第73號卷)被害人地○○警詢之指述110年8月18日10時47分許50,000元20午○○(提告)110年8月21日以LINE佯稱可在平台投資虛擬貨幣獲利等語110年8月18日11時42分許46,000元(111年度偵字第31938號卷)告訴人午○○警詢之指述、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與詐騙者間之LINE對話紀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警備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0年8月18日11時44分許50,000元110年8月18日11時44分許25,000元110年8月18日11時49分許(聲請書漏載)50,000元(聲請書漏載)110年8月18日11時51分許50,000元21巳○○(提告)000年0月下旬以LINE佯稱可在「KCG」平台投資獲利等語110年8月18日12時10分許50,000元(111年度偵字第34499號卷)告訴人巳○○警詢之指述、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詐騙者之網路個人頁面資料及LINE對話紀錄、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朴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年8月18日12時11分許50,000元110年8月18日12時12分許70,000元22玄○○(提告)110年8月中旬以LINE佯稱可在「ECDH」平台投資獲利等語110年8月18日12時12分許5,000元(111年度偵字第22411號卷)告訴人玄○○警詢之指述、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與詐騙者間之LINE對話紀錄、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23酉○○(提告)110年8月11日以LINE佯稱可在「BITVOVO」平台投資獲利等語110年8月18日12時38分許50,000元(113年度偵緝字第73號卷)告訴人酉○○警詢之指述、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竹園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年8月18日12時39分許26,000元24J○○(未提告)110年6月18日以LINE佯稱可投資獲利等語110年8月18日13時15分許30,000元(113年度偵緝字第73號卷)被害人J○○警詢之指述、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竹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年8月18日13時39分許30,000元110年8月18日13時(聲請書誤載12時)40分許10,000元25壬○○(未提告)110年8月4日以LINE佯稱可在「安盛TOB」平台投資獲利等語110年8月18日13時42分許50,000元(112年度偵字第11910號卷)被害人壬○○警詢之指述、彰化銀行台幣轉帳查詢、與詐騙者間之LINE對話紀錄、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五分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26辛○○(提告)110年7月22日以LINE佯稱可在「KING-BTC」平台投資獲利等語110年8月18日14時8分許45,000元(112年度偵字第13021號卷)告訴人辛○○警詢之指述、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詐騙投資網站頁面截圖、詐騙者之個人網頁資料及LINE對話紀錄、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福德二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27丑○○(提告)110年7月25日以LINE佯稱可在「鑫lan投資資訊網」平台操作投資虛擬貨幣獲利等語110年8月18日15時7分許30,000元(111年度偵字第12033號卷)告訴人丑○○警詢之指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單筆LOG查詢交易明細、與詐騙者間之LINE對話紀錄、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28宙○○(提告)110年7月29日以LINE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等語110年8月18日15時40分許50,000元(111年度偵字第31938號卷)告訴人宙○○警詢之指述、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年8月19日12時16分許50,000元110年8月19日12時18分許50,000元29H○○(提告)110年8月10日以LINE佯稱可在「數字貨幣解決方案區塊鏈」平台操作投資虛擬貨幣獲利等語110年8月18日13時(聲請書誤載18時)3分許18,500元(113年度偵緝字第73號卷)(併辦:112年度偵字第41935號卷)告訴人H○○警詢之指述、臺灣銀行綜合存款存摺封面影本、詐騙者個人網頁資料及LINE對話紀錄、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新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30E○○(提告)110年8月16日以LINE佯稱可在「BITVOVO」平台投資獲利等語110年8月19日11時15分許38,000元(113年度偵緝字第73號卷)(併辦:112年度偵字第38991號卷)告訴人E○○警詢之指述、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中國信託銀行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與詐騙者間之LINE對話紀錄、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壽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31C○○(提告)110年8月9日(聲請書誤載5日)以LINE佯稱可在「SDP多元化資產管理」平台投資獲利等語110年8月19日12時59分許55,000元(113年度偵緝字第73號卷)告訴人C○○警詢之指述32卯○○(提告)110年8月14日20時42分許以LINE佯稱可在「ecdh」平台投資獲利等語110年8月19日13時39分許50,000元(110年度偵字第45033號卷)告訴人卯○○警詢之指述、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照片、網路轉帳、ecdh詐騙投資網站平台之手機翻拍照片、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33辰○○(提告)110年8月12日17時33分許以LINE佯稱可在「CoinGCX」平台操作外幣投資獲利等語110年8月19日14時14分許50,000元(111年度偵字第11403號卷)告訴人辰○○警詢之指述、彰化銀行存摺封面照片、轉帳交易明細、詐騙投資平台網址及頁面資料、與詐騙者間之LINE對話紀錄、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大竹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0年8月19日14時15分許10,000元34甲○○(提告)110年8月18日23時30分許以LINE佯稱可在平台投資獲利等語110年8月19日14時42分(聲請書誤載22分)許30,000元(111年度偵字第22817號卷)告訴人甲○○警詢之指述、網路轉帳明細及截圖、與詐騙者間之LINE對話紀錄、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35庚○○(提告)110年7月12日15時8分許以LINE佯稱可操作交易帳號獲利等語110年8月19日14時38分許30,000元(111年度偵字第4140號卷)告訴人庚○○警詢之指述、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與詐騙者間LINE對話紀錄、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彭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36寅○○(提告)110年8月16日16時許以LINE佯稱投資虛擬貨幣獲利等語110年8月19日14時45分許76,000元(113年度偵緝字第73號卷)告訴人寅○○警詢之指述、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太保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37I○○(提告)110年8月2日以LINE佯稱可投資獲利等語110年8月19日15時2分許20,000元(113年度偵緝字第73號卷)(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0100號卷)告訴人I○○警詢之指述、網路轉帳明細截圖、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詐騙投資平台網路頁面、與詐騙者LINE對話紀錄、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山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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