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0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059號聲請人宏泰電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974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7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書記官詹雪娥┌─────────────────────────────────────────────┐│附表:96年度除字第205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宏泰電工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西門分│95年12月31日│141,750元│RC0000000│││司乙○○│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