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1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親字第22號原告 石添生
石邱春梅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正准 律師被告 石星旺 上列當事人間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月17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中關於被告石星旺之住址為「臺北縣板橋市○○○路○段○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縣板橋市○○○路○段○號」;關於被告石星旺之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為「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書記官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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