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718號原告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東區工程處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廖學興 律師
林倖如 律師 曾伊如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長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壹萬叁仟柒佰捌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宏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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