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6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66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陳正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温慶 中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與相對人有約定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56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本件與相對人所約定之本息攤還方式及有約定一期未清償,視為全部到期(即加速條款)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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