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6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67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謝宗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蘇信鴻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蘇信鴻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陳明本件請求標的及數量為何。(是否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