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67號原告何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昆霖 等11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據原告所陳報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7萬0703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本院初步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30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書記官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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