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33號原告 曾振盛 訴訟代理人 簡涵茹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坤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未休假工資、加班費合計381,052元,及提撥勞工退休金159,737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40,78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惟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則依該規定,本件原告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7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書記官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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