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44號原告 黃國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美華 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街○○號3樓房屋(是否應為請求被告移轉房屋、土地之所有權登記予原告,如是,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包括房屋所坐落之基地),請原告就上開房屋坐落之土地地號、面積及應有部分,及該土地之目前價值為何加以陳報(例:提出土地登記謄本供參酌)。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書記官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