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68號原告圓樺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允真 原告 廖保順 被告 宗輝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書記官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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