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重劃地價差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67號原告 何郭金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第119期永康兵北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等間請求給付重劃地價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1,7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書記官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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