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375號上訴人 盧錦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照芳周秋菊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6年2月7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宏欽
法官呂佩珊法官洪韻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書記官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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