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9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9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9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南投縣竹山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沈春枝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同和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維展
一、債務人吳同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捌仟參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吳同和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維展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定有明文。經查:
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據所示:債務人吳維展係普通保證人,依民法第745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故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吳維展連帶給付部分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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