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訴字第17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4年度上訴字第1748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酉○○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葉涵德 律師被告寅○○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上列上訴人因常業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金訴字第11號中華民國94年7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2145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酉○○前因傷害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並於民國88年12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寅○○自93年2月起,經酉○○之介紹認識綽號「老大」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子,經該男子以電話邀約,而加入綽號「老大」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在大陸組成之詐騙集團,酉○○則於同年6月間起,經 廖傳宗 之介紹,至大陸洽談提領詐欺款項事宜後,亦加入綽號「 老二 」、「阿財」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二名成年男子組成之詐騙集團,而後寅○○即與綽號「老大」之成年男子所組成之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酉○○即與綽號「老二」、「阿財」二名成年男子組成之詐騙集團成員,亦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先由寅○○、酉○○分別自報紙廣告查詢,而在臺灣分別向綽號「 阿龍 」、自稱姓「陳」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以郵局帳戶每份新臺幣(下同)1萬至1萬5千元之價格、銀行帳戶每份8千至1萬元之價格購買人頭帳戶,寅○○購得戶名為 陳國隆 、 蔡婉如 、 呂美玉 、 曾煜仁 、 曾柏銘 、 陳煥坤 、 林輝隆 、 林偉立 、 鍾明憲 、 劉松棟 、 楊雅萍 、 湯季衡 、 陳麗君 、 黃智隆 、 姚政昇 、 劉坤忠 、 黃慕楷 、 林志華 、 闕裕國 、 李建德 等之存款帳戶存摺、金融卡等,酉○○則購得戶名為 黃明光 、 邱偉誠 、 吳甲木 、 曾振和 、 秦立仁 、 戴碧蘭 、 文俊嵐 、 張英郎 、 林義鴻 、 林士平 、 黃雅婷 、 簡淑文 、 楊紅祥 、 邱銘銓 、 程筱軒 、 李理愛 、黃智隆、 劉慧敏 、 黃致豪 、 劉麗君 等之存款帳戶存摺、金融卡等,再由寅○○、酉○○分別與其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連絡告知其等所取得之帳戶資料,再由各別之詐騙集團在大陸地區,透過臺灣統綸資訊有限公司之網路電話服務公司或不詳方式大量發送如附表一所示詐騙簡訊,誘使國內不特定之人撥打簡訊所留之電話,在大陸地區之詐騙集團成員則偽稱係財政部經濟犯罪中心人員、調查局經濟犯罪中心人員受理報案,並誆稱為防止被害人金融卡或現金卡再次遭冒領盜刷,可幫忙被害人將其所有金融卡做防火牆加密以防日後遭盜用,亦或中得香港賽馬協會大獎,須給付佣金等方式,致如附表一所示之乙○○等人陷於錯誤,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依該等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持金融卡或現金卡至自動櫃員機操作變更密碼或轉帳匯款,將其等所有帳戶內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轉帳匯款至詐騙集團所使用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內,該等詐騙集團立即分別通知其所屬集團中擔任車手之寅○○、酉○○等人負責前往臺中縣市、彰化縣及南投縣等地區,由各金融機構之自動櫃員機提領被害人被騙之款項,再由寅○○、酉○○先扣除一成之報酬後,其餘部分,再分別依寅○○、酉○○各自所屬之詐騙集團之指示,匯予各該詐欺集團,並以之為業,用以維生。嗣於93年12月7日酉○○經綽號「阿財」之詐欺集團成員通知,為遂行詐欺犯行,而透過寅○○認識林義鴻,向其收購帳戶,並帶同林義鴻至位於臺中市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公益分行開立存款帳戶後,復於93年12月7日15時許,欲前往銀行提領未○○受騙匯入前開林義鴻帳戶2百萬元金額之際,為警在臺中縣大里市○○路○段○○○號旁當場查獲,並分別扣得寅○○、酉○○所有如附表三、四所示之存摺、金融卡、行動電話、身分證影本等物。
二、案經乙○○、戌○○、亥○、卯○○、天○○、辛○、己○○、辰○○、玄○○訴由臺中市警察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酉○○與被告寅○○對於上揭詐欺取財之事實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天○○、乙○○、卯○○、亥○、戌○○、辛○、玄○○、辰○○、己○○、未○○證述遭詐騙過程及證人邱偉誠、曾振和、文俊嵐、曾柏銘證述出賣帳戶存摺金融卡等情節相符(警卷2第325至
328、336至338、344至346、351至353、359至361、362至
364、374、370至373頁,警卷3第438至441、453至456,偵21456號卷2第246至249頁;警卷1第117至120頁、偵6021號卷第141至142頁、警卷1第145至148頁、偵21456號卷2第26至28頁、警卷2第192至195頁、偵6021號卷第131頁)。
二、復有臺中市警察局刑警隊之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一份、犯罪及贓證物照片16幀、中華商銀南投分行93中投字第0930068號函檢附戶名為林士平之開戶基本資料及92年7月10日至今之存款往來相關資料共8張、被告酉○○駕駛之車牌號碼為0000-00號自小客車車籍資料作業詳細畫面1張、被告寅○○駕駛之車牌號碼為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車籍資料作業詳細畫面1張、被告酉○○之國人入出境端末查詢報表1張、被告寅○○之國人入出境端末查詢報表1張(偵21456號卷1第66至70、74至76、90至105、139至150、152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信銀作業000000000000號函檢附證人文俊嵐相關資料2張、台新銀行台新作集字第9312475號函檢附戶名為曾煜仁之開戶基本資料及開戶至93年12月20日資金往來明細共3紙、台新銀行台新作集字第9312411號函檢附戶名為黃雅婷之開戶基本資料及開戶至93年12月7日之資金往來明細共6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壢郵局營字第0930000368號函檢附供戶名為戴碧蘭之開戶基本資料及往來明細1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信銀作業000000000000號函檢附證人劉麗君之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資料2張、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竹郵局竹營字第0930101009號函及檢附戶名為黃明光之開戶基本資料及相關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中國農民銀行新竹分行農竹業字第9311600230號函及檢附戶名為邱偉誠之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戶交易明細表各1份、新竹國際商業銀行竹蓮分行竹蓮字第149-1號函及檢附戶名為邱偉誠之開戶基本資料及往來明細各1份、復華銀行新竹分行93復竹字第1516號函及檢附戶名為邱偉誠之開戶基本資料及帳戶資金往來明細各1份、國泰世華商銀南京東路分行94國世南京字第0005號函及檢附戶名為吳甲木之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玉山商業銀行天母分行玉天母字第04122002號函及檢附戶名為曾振和之資金往來明細資料1份、臺北國際商業銀行中興分行北商銀中興93字第00266號函及檢附戶名為秦立仁之開戶基本資料及資金往來明細各1份、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東台北分行93上東字第534號函及檢附戶名為吳甲木之開戶基本資料及自開戶日(93年11月26日)起至12月17日止之往來明細各1份、台新銀行台新作集字第9312467號函及檢附戶名為吳甲木之開戶基本資料及開戶至93年12月10日之資金往來明細各1份、戶名為黃明光之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2張、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東台北分行93上東字第532號函及檢附戶名為吳甲木之開戶基本資料及自開戶日93年11月26日起至12月17日止之往來明細各1份、國泰世華商銀桃園分行93國世銀桃字第2154號函檢附戶名為陳國隆之開戶基本資料及明細各1份、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桃園分行93上桃字第93357號函及檢附戶名為曾柏銘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各1份、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樹林分行93上樹字第516號函及檢附戶名為陳煥坤之開戶基本資料及資金流向明細各1份、臺中商業銀行大慶分行函及檢附戶名為林輝隆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資料各1份、證人未○○匯款2百萬元之台灣土地銀行電匯申請書1張(偵21456號卷2第30至32、36至39、54至60、65至68、73至75、93至99、100至128、134至141、148至153、166至169、180至193、252頁)。證人戴碧蘭郵局儲簿封面及內頁影本3張(警卷1第160至162頁)、證人曾煜仁台新銀行存簿封面及內頁影本2張、證人天○○臺北銀行存簿封面及內頁影本3張、新竹國際商銀存簿封面及內頁影本2張、郵局儲簿封面及內頁影本2張、證人乙○○臺灣銀行存簿封面及內頁影本2張、臺灣銀行板橋分行板橋營字第09400005921號函檢附戶名為乙○○之開戶資料1份、證人卯○○聯邦銀行存簿封面及內頁影本2張、萬泰商業銀行營業部泰營字第0941950020號函檢附戶名為亥○之開戶基本資料及申辦現金卡申請書各1份、證人辛○華南銀行存簿封面及內頁影本2張、國泰世華商銀存簿封面及內頁影本2張、板信商業銀行板信管作業字第0948000131號號函及檢附證人玄○○現金卡申請書影本一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現金卡(玄○○)對帳單1張)、台新國際商銀(玄○○)交易紀錄查詢單2張(警卷2第188至189、329至
335、339至343、347至348、354至356、366至369、375至
377、384至386頁)、國泰世華商銀松江分行94國世松江字第0007號函及檢附戶名為辰○○之開戶基本資料一份、證人辰○○之中國信託商銀、國泰世華商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5張、證人己○○之大眾銀行自動付款交易明細表5張(警卷3第442至448、467至468頁)、大眾商銀北桃園分行94北桃園發字第22號函及檢附戶名為曾柏銘之相關帳戶資料1份、玉山商業銀行永康分行玉永康字第05010406號函及檢附戶名為林志華之基本資料及資金往來相關資料一份(警卷4第666至671、688至692頁)在卷足稽,並有如附表三、四所示之扣案存摺、金融卡、手機、印章、身分證影本、現金2百萬元等可資佐證,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二人前揭犯行,堪可認定。
三、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職業性犯罪而言(最高法院85年臺上字第510號判例參照),查被告寅○○與綽號「老大」成年男子組成之詐騙集團,被告酉○○與綽號「老二」、「阿財」等二名成年男子組成之詐騙集團,分別以幫金融卡加密以防遭人盜用或中香港賽馬協會之高額獎金之方式誘騙如附表一所示之乙○○等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轉帳至被告寅○○、酉○○負責收購人頭帳戶,而取得詐騙金額,再由寅○○、酉○○分別至銀行自動櫃員機,提領詐得款項,由其等抽取一成之報酬,且扣得如附表三、四所示之大量供轉帳之帳戶、金融卡、印章、等分工詐騙之過程,其等顯非偶而為之,被告寅○○、酉○○分別與綽號「老大」、「老二」、「阿財」等三名成年男子組成之詐騙集團係以前開詐欺行為為職業,而有常業之犯意堪可認定。核被告寅○○就附表一編號一至六所為之犯行;被告 鄭興睿 就附表一編號七至十所為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被告寅○○與綽號「老大」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組成之詐騙集團成員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酉○○與綽號「老二」、「阿財」等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組成之詐騙集團成員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公訴人雖認綽號「老大」、「老二」、「阿財」等三名成年男子組成之簡訊詐騙集團為同一詐騙集團,是被告二人與前開三人為首之詐騙集團均為共同正犯,惟被告寅○○、酉○○均否認前開三人為首之詐騙集團為同一集團,是無證據足資證明其二人所參與之詐騙集團為同一集團,故難認被告寅○○、酉○○就其分別所參與之前開所述犯行相互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附此敘明。被告酉○○前因傷害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並於88年12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原審認被告二人罪證明確,適用刑法第28條、第340條、第47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審酌被告寅○○、酉○○,年輕力盛,卻不思以合法之途徑獲取金錢,而參與詐欺集團,負責收購帳戶、提領詐得款項等事宜,及詐騙民眾金錢,嚴重影響社會經濟秩序,及被告寅○○係經被告酉○○之介紹方認識詐欺集團成員,進而加入詐欺集團,與被告酉○○並曾至大陸地區與詐欺集團成員洽談提款事宜,並參酌其等在詐欺集團中擔任之角色、分工項目、參與之時間及其等分別所得之利益,暨其等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寅○○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被告酉○○有期徒刑貳年,認事用法尚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以原判決量刑太輕,被告酉○○上訴意旨以原判決量刑太重,均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五、扣案附表三所示之存摺(編號①至⑧)、金融卡(編號⑨至⑬)、人頭帳戶印章1枚(編號⑭)、人頭帳戶執照影本1張(編號⑯)等,係被告寅○○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又如附表四所示之存摺(編號①至⑬)、金融卡(編號⑭至㉖)、收購存摺廣告卡1張(編號㉗)、銀行轉帳代碼及電話聯絡卡1張(編號㉘)、人頭帳戶明細卡1本(編號㉙)、每日收支帳冊1本(編號㉚)、人頭帳戶印章3枚(編號㉛)、行動電話(編號㉜;不含SIM卡)、人頭帳戶之本12張(編號㉝),係被告酉○○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另扣案之贓款2百萬元係被害人未○○所有,附表四編號㉜所示之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SIM卡係依行動電話業務租用契約,向電信公司所租用,應係電信公司所有,草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儲金簿1本、金融卡1張、INNOSTREAM牌行動電話(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係同案被告 林靜君 所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號金融卡1張係被告酉○○小姨子 林靜如 所有,ELYIA牌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係同案被告林義鴻所有,自不得宣告沒收;至被告寅○○所有之DBTEL牌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被告酉○○所有之第一商業銀行草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號存摺一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公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1本、金融卡1張、MOTOROLA牌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NOKIA牌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MOTOROLA牌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00)等物,被告酉○○、寅○○均否認為供犯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復無證據足資認定前開帳戶、金融卡、行動電話確曾提供詐欺集團,供其詐騙他人匯入款項或連絡之用,自均不得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六、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二人之行為另涉犯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2項之罪及附表二所示之庚○○等人亦係受被告寅○○、酉○○所屬之詐騙集團所詐騙云云。經查,
㈠、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參照)。又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參照)
㈡、按:「本法所稱洗錢,係指下列行為:一、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二、掩飾、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洗錢防制法第2條定有明文。而該法第2條第1款之洗錢行為,除利用不知情之合法管道(如金融機關)所為之典型行為外,固尚有其他掩飾、藏匿犯特定重大犯罪所得財產或利益之行為,但仍須有旨在避免追訴、處罰而使其所得財物或利益之來源合法化,或改變該財物或利益之本質之犯意,始克相當,若僅係行為人對犯特定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產或利益作直接使用或消費之處分行為,自非該法所規範之洗錢行為。且按洗錢防制法第1條規定:「為防制洗錢,追查重大犯罪,特制定本法」,其立法目的係為防止洗錢者利用各種管道漂白非法所得之洗錢行為,掩飾其犯罪事實,逃避或防礙重大犯罪之追查或處罰,以遏阻洗錢者享受其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其保護之法益係國家對於重大犯罪之訴追及處罰權。因之,是否為洗錢行為,自應就犯罪全部過程加以觀察,包括有無因而使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性質、來源、所在地、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改變,因而妨礙重大犯罪之追查或處罰,或有無阻撓或危及對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來源追查或處罰之行為在內。易言之,該法之制定,旨在規範特定重大犯罪不法所得之資金或財產,藉由洗錢行為,諸如經由各種金融機關或其他交易管道,以提、存或轉匯等方式,轉換成為合法來源之資金或財產,以切斷資金與當初犯罪行為之關連性,俾便於隱匿其犯罪行為或該資金不法來源或本質,以逃避追訴、處罰(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3639號、92年度台上字第2963號、91年度台上字第4956號、93年度台上字第904號裁判意旨參照)。經查:本件被告寅○○、酉○○等所參與之詐欺集團於被害人將款項匯入指定之帳戶後,雖有以提款卡、金融卡提領或存摺提領之方式,提領被害人遭詐欺所匯入之贓款,然此僅屬常業詐欺犯行之一部分,於無其他積極證據下,自難認各該詐欺集團本身,除使用帳戶作為取得被害人等款項之管道外,另有何基於隱匿、掩飾其犯罪行為或該資金不法來源或本質,將犯罪所得款項經由金融機關或其交易管道,轉換成為合法來源之資金或財產,或改變該等財物之本質,以切斷犯罪所得款項與當初犯罪行為之關聯性之行為,自難認被告寅○○、酉○○等所為另成立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2項之罪。
㈢、遍觀全卷並無被害人丑○○、子○○之筆錄,復經原審闡明公訴人亦未見補正,是被害人丑○○、子○○是否確為被告酉○○、寅○○所屬之詐欺集團所詐騙即非無疑,另被害人庚○○、戊○○、甲○○、丙○○、巳○○、申○○、宇○○、壬○○、午○○、丁○○、地○○、癸○○於警詢時證述遭詐騙之過程,雖得證明其等曾遭詐騙集團詐騙匯出款項,惟其等遭詐騙款項所匯入之帳戶,如附表二所示或為不詳,或所匯入之帳戶,並未查得被告酉○○、寅○○曾持有前開帳戶,是前開被害人遭詐騙之犯行,是否確為被告酉○○、寅○○分別所屬之詐騙集團所為,而其等有參與提領前開詐欺款項之犯行,亦非無疑。
㈣、綜上,被告寅○○、酉○○,被訴此部分之犯行,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或所指出之證明方法,尚不足為被告寅○○、酉○○有罪之積極證明,或說服本院形成被告二人有罪之心證。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之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寅○○、酉○○確有公訴人所指此部分犯行,此部分之犯罪事實即屬不能證明,依法原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其等前開所犯常業詐欺罪部分有裁判上及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巫政松法官紀文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顏子良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
A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號│被害人│犯罪時間│詐騙金額│犯罪方法│詐騙使用之帳戶│├──┼───┼───────┼──────┼────────────────┼────────────────┤│1│乙○○│九十三年│九萬九千八百│乙○○接到行動電話簡訊通知,內容│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桃園分行││││八月二十四日│九十九元│佯稱其現金卡帳款未繳納,如有誤請│00-000000-0號││││十時許││與銀行聯絡,並留電話,乙○○即以│戶名:曾柏銘││││││電話聯絡,該員又要求其撥打另一支│││││││電話報警,嗣由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假冒調查局經濟犯罪中心人員受理│││││││報案,誆稱其可幫忙將金融卡加密以│││││││防日後再次遭盜用,致乙○○誤信為│││││││真,即至自動櫃員機依其指示操作,│││││││致使其所有臺灣銀行板橋分行027-00│││││││000000-0號帳戶之前述金額轉帳至後│││││││列帳戶。││├──┼───┼───────┼──────┼────────────────┼────────────────┤│2│戌○○│九十三年│一萬零六百七│戌○○接到行動電話簡訊通知,內容│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桃園分行││││八月二十六日│十三元│佯稱其有使用信用卡消費,若有誤請│00-000000-0號││││十二時四十六分││與銀行聯絡,並留電話,戌○○即撥│戶名:曾柏銘││││││打該電話,復由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假冒銀行人員,誆稱其資料遭盜用│││││││,可幫忙將金融卡加密以防日後再次│││││││遭盜用,誤信為真,至自動櫃員機依│││││││其指示操作,致使其所有基隆市第一│││││││信用合作社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前述金額轉帳至後列帳戶。││├──┼───┼───────┼──────┼────────────────┼────────────────┤│3│亥○│九十三年│二萬二千五百│亥○接到行動電話簡訊通知,佯稱其│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桃園分行││││八月二十七日│一十六元│兒子現金卡遭提領五萬元,若有誤請│00-000000-0號││││二十二時六分││與銀行聯絡,並留電話,亥○即撥打│戶名:曾柏銘││││││該電話,該員又要求其撥打另一支電│││││││話報警,嗣由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假冒財政部經濟犯罪中心人員,誆稱│││││││其資料遭盜用,可幫忙將現金卡加密│││││││以防日後再次遭盜用,誤信為真,至│││││││自動櫃員機依其指示操作,致使其所│││││││有萬泰商業銀行現金卡卡號00000000│││││││0008號帳戶之前述金額轉帳至後列帳│││││││戶。││├──┼───┼───────┼──────┼────────────────┼────────────────┤│4│卯○○│九十三年│一萬五千二百│卯○○接到行動電話簡訊通知,內容│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桃園分行││││八月三十日│六十七元│佯稱其現金卡帳款未繳納,如有誤請│00-000000-0號││││十二時許││與銀行聯絡,並留電話,卯○○即撥│戶名:曾柏銘││││││打該電話,該員又要求其撥打另一支│││││││電話報警,嗣由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假冒調查局經濟犯罪中心人員受理│││││││報案,誆稱其可幫忙將金融卡加密以│││││││防日後再次遭盜用,誤信為真,至自│││││││動櫃員機依其指示操作,致使其所有│││││││聯邦商業銀行中港簡易分行040-51-1│││││││027-6號帳戶之前述金額轉帳至後列│││││││帳戶。││├──┼───┼───────┼──────┼────────────────┼────────────────┤│5│天○○│九十三年│①│天○○接到行動電話簡訊通知,內容│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桃園分行││││八月三十日│一萬四千六百│佯稱其現金卡帳款未繳納,如有誤請│00-000000-0號││││二十一時│六十五元│與銀行聯絡,並留電話,天○○即撥│戶名:曾柏銘│││││三十分│②│打該電話,該員又要求其撥打另一支││││││九萬九千八百│電話報警,嗣由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九十九元│人假冒財政部經濟犯罪中心人員,誆││││││③│稱其資料遭盜用,可幫忙將金融卡加││││││一萬四千三百│密以防日後再次遭盜用,誤信為真,││││││四十五元│至自動櫃員機依其指示接續操作三次│││││││,致使其所有:││││││*共計:│①中華郵政大同郵局0000000-000000││││││十二萬八千九│4號││││││百零九元│②新竹國際商銀內湖分行00000-0000│││││││97號│││││││③台北銀行大同分行00000-0000000│││││││帳戶之前述金額轉帳至後列帳戶。││├──┼───┼───────┼──────┼────────────────┼────────────────┤│6│辛○│九十三年│①│辛○接到行動電話簡訊通知,內容佯│上海商業銀行樹林分行││││九月十日│五萬零三百六│稱其現金卡遭盜用,如有誤請與銀行│00000000000000號││││十八時許│十三元│聯絡,並留電話,辛○即撥打該電話│戶名:陳煥坤│││││②│,該員又要求其撥打另一支電話報警││││││九萬九千九百│,嗣由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假冒財││││││一十六元│政部經濟犯罪中心人員受理報案,誆│││││││稱其資料遭盜用,可幫忙將金融卡加││││││*共計:│密以防日後再次遭盜用,誤信為真,││││││十五萬零二百│至自動櫃員機依其指示接續操作二次││││││七十九元│,致使其所有:│││││││①華南銀行南京東路分行0000000000│││││││59號│││││││②國泰世華銀行光復分行0000000000│││││││74號│││││││帳戶之前述金額轉帳至後列帳戶。││├──┼───┼───────┼──────┼────────────────┼────────────────┤│7│己○○│九十三年│①│己○○接到行動電話簡訊通知,內容│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十一月二日│四萬三千四百│佯稱其信用卡至燦坤3C量販店消費,│00000000000000號││││零時許│一十六元│如有誤請與銀行聯絡,並留電話,邱│戶名:黃雅婷│││││②│ 奕懿 即撥打該電話,該員又要求其撥││││││三萬三千五百│打另一支電話報警,嗣由姓名年籍不││││││四十四元│詳之成年人假冒金融犯罪防治中心工││││││③│程師,誆稱其資料遭盜用,可幫忙將││││││五萬七千一百│金融卡加密以防日後再次遭盜用,誤││││││五十五元│信為真,至自動櫃員機依其指示接續││││││④│操作五次,致使其所有││││││六萬元│①聯邦銀行內湖分行000-00-0000000││││││⑤│號││││││一千八百九十│②大眾銀行汐止分行000-00-000000-││││││七元│5號│││││││③萬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共計:│01號││││││十九萬六千零│④中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一十二元│號│││││││⑤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前述金額轉帳至後列帳戶。││├──┼───┼───────┼──────┼────────────────┼────────────────┤│8│辰○○│九十三年│①│辰○○接到行動電話簡訊通知,內容│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十一月十五日、│九萬九千八百│佯稱其金融卡提領二萬元,如有誤請│00000000000000號││││十六日、十七日│九十九元│與銀行聯絡,並留電話,辰○○即撥│戶名:黃雅婷││││、十八日、十九│②│打該電話,該員又要求其撥打另一支│││││日某時許│九萬九千八百│電話報警,嗣由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九十九元│人假冒調查局經濟犯罪中心人員受理││││││③│報案,誆稱可幫忙將金融卡加密以防││││││九萬九千八百│日後再次遭盜用,誤信為真,至自動││││││九十九元│櫃員機依其指示接續操作六次,致使││││││④│其所有:││││││九萬九千八百│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內湖分行451-54││││││九十九元│0000000號帳戶內前述編號①至⑤之││││││⑤│金額││││││九萬九千八百│②國泰世華銀行松江分行000-00-000││││││九十九元│438-7號帳戶內前述編號⑥之金額││││││⑥│轉帳至後列帳戶。││││││三千四百零一│││││││元││││││││││││││*共計:│││││││五十萬二千九│││││││百九十五元│││├──┼───┼───────┼──────┼────────────────┼────────────────┤│9│玄○○│九十三年│①│玄○○接到行動電話簡訊通知,內容│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十一月十八日│九萬九千八百│佯稱其現金卡刷卡二萬元,如有誤請│000000000000號││││十九時許│九十九元│與銀行聯絡,並留電話,玄○○即撥│戶名:劉麗君│││││②│打該電話,該員又要求其撥打另一支││││││三萬五千六百│電話報警,嗣由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五十七元│人假冒財政部經濟犯罪中心人員受理││││││③│報案,誆稱其資料遭盜用,可幫忙將││││││二萬九千八百│金融卡加密以防日後再次遭盜用,誤││││││五十七元│信為真,至自動櫃員機依其指示接續││││││④│操作七次,致使其所有:││││││二萬九千八百│①台南區中小企銀新興分行000-0000││││││四十六元│-000-00000-0號帳戶││││││⑤│②萬泰銀行海佃分行卡號0000000000││││││三萬九千八百│08號之現金卡││││││三十一元│③台新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號之││││││⑥│現金卡││││││四萬八千六百│④大眾銀行南崁分行卡號0000000000││││││八十一元│200000號之現金卡││││││⑦金額不詳。│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50-9號之現金卡│││││││⑥台南安南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⑦板信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現金卡│││││││之前述金額轉帳至後列帳戶。││├──┼───┼───────┼──────┼────────────────┼────────────────┤││未○○│九十三年│二百萬元│未○○在家中接到假冒自稱香港六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十二月七日││彩之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電話通知│000000000000號││││十四時四十六分││其中香港賽馬協會大獎金額約四千多│戶名:林義鴻││││││萬元,需繳交佣金二百萬元,未○○│││││││誤信為真,依其指示至台灣土地銀行│││││││南桃園分行臨櫃電匯前述金額至後列│││││││帳戶。││└──┴───┴───────┴──────┴────────────────┴────────────────┘附表二:
┌──┬───┬───────┬──────┬────────────────┐│編號│被害人│犯罪時間│詐騙金額│詐騙金額匯入之帳戶│├──┼───┼───────┼──────┼────────────────┤│1│庚○○│九十三年│三萬六千一百│四張犁郵局帳號:││││三月二日│六十二元│000-00000000000000號││││十二時四十五分││(戶名: 邱鵬育 )│├──┼───┼───────┼──────┼────────────────┤│2│戊○○│九十三年│①│郵局帳號:││││三月二日│九萬九千八百│000-00000000000000號││││十五時三十分│三十八元│(戶名:邱鵬育)│││││②││││││九萬九千八百││││││三十八元││││││││││││*共計:││││││新臺幣十九萬││││││九千六百七十││││││六元││├──┼───┼───────┼──────┼────────────────┤│3│甲○○│九十三年│①│臺灣銀行鳳山分行││││六月十六日│九萬九千九百│000000000000號││││十四時許│八十八元│戶名: 何明道 │││││②││││││四萬零七百三││││││十元││││││││││││*共計:││││││新臺幣十四萬││││││零七百一十八││││││元││├──┼───┼───────┼──────┼────────────────┤│4│子○○│九十三年│六萬八千八百│不詳││││七月二日│三十六元│(戶名: 吳潤珄 )││││二十二時││││││四十八分│││├──┼───┼───────┼──────┼────────────────┤│5│丙○○│九十三年│九萬九千九百│臺灣土地銀行新興分行││││七月三日│八十八元│000000000000號││││十五時二十分││戶名:吳潤珄│├──┼───┼───────┼──────┼────────────────┤│6│巳○○│九十三年│①│玉山商業銀行永康分行││││七月二十六日│九萬九千九百│000-0000000000000號││││十二時許│八十八元及手│戶名:林志華│││││續費十七元││││││②││││││九萬九千九百││││││八十八元及手││││││續費十七元││││││││││││*共計:││││││新臺幣二十萬││││││零一十元││├──┼───┼───────┼──────┼────────────────┤│7│丑○○│九十三年│十四萬元│不詳││││八月二十七日││(戶名:曾柏銘)│├──┼───┼───────┼──────┼────────────────┤│8│申○○│九十三年│二萬一千四百│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行││││十月一日│四十元│00000000000號││││二十一時許││戶名: 魏政文 │├──┼───┼───────┼──────┼────────────────┤│9│宇○○│九十三年│①│不詳││││十一月三日│八千七百零六│││││十八時許│元││││││②││││││一千四百三十││││││九元││││││③││││││三千七百三十││││││七元││││││④││││││五萬四千二百││││││一十八元││││││⑤││││││九萬九千八百││││││九十九元││││││││││││*共計:││││││新臺幣十六萬││││││七千九百九十││││││九元││├──┼───┼───────┼──────┼────────────────┤││壬○○│九十三年│二萬五千五佰│聯邦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十一月十三日│九十七元│000000000000號││││十七時許││戶名: 顧家華 │├──┼───┼───────┼──────┼────────────────┤││午○○│九十三年│①│臺灣銀行鳳山分行││││十一月十四日│八萬一千三百│000000000000號││││十七時許│三十二元│戶名:魏政文│││││②││││││九百一十五元││││││③││││││八千四百一十││││││五元││││││④││││││二萬八千五百││││││零六元││││││││││││*共計:││││││新臺幣十一萬││││││九千一百五十││││││八元││├──┼───┼───────┼──────┼────────────────┤││丁○○│九十三年│九萬九千八百│聯邦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十一月十五日│九十九元│000000000000號││││二十時許││戶名:顧家華│├──┼───┼───────┼──────┼────────────────┤││地○○│九十三年│①│不詳。││││十一月十六日│九萬零一十二│││││十八時許│元││││││②││││││九萬九千八百││││││九十九元││││││││││││*共計:││││││新臺幣十八萬││││││九千九百一十││││││一元││├──┼───┼───────┼──────┼────────────────┤││癸○○│九十三年│①│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行││││十一月十七日│九萬九千八百│00000000000號││││十八時許│九十九元│戶名:魏政文│││││②││││││三萬五千六百││││││五十七元││││││③││││││二萬九千八百││││││五十七元││││││④││││││二萬九千八百││││││四十六元││││││⑤││││││三萬九千八百││││││三十一元││││││││││││*共計:││││││新臺幣二十三││││││萬九千三百三││││││十二元││└──┴───┴───────┴──────┴────────────────┘附表三:
①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戶名:陳國隆、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一本。
②合作金庫銀行(戶名:蔡婉如、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摺一本。
③日盛商業銀行(戶名:呂美玉、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一本。
④台新銀行(戶名:曾煜仁、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一本。
⑤大眾商業銀行(戶名:曾柏銘、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一本。
⑥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戶名:陳煥坤、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一本。
⑦臺中商業銀行(戶名:林輝隆、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一本。
⑧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戶名:寅○○、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摺一本。
⑨合作金庫銀行(戶名:蔡婉如、帳號: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一張。
⑩日盛商業銀行(戶名:呂美玉、帳號: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一張。
⑪大眾商業銀行(戶名:曾柏銘、帳號:000000000000號)金融卡一張。
⑫臺中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林輝隆)金融卡一張。
⑬三信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號、戶名: 林立偉 )金融卡一張。
⑭人頭帳戶(林輝隆)印章一枚。
⑮鍾明憲、劉松棟、楊雅萍、曾柏銘、陳煥坤、蔡婉如、湯季衡
、陳麗君、黃智隆、姚政昇、劉坤忠、黃慕楷、曾煜仁、林志華、闕裕國、林輝隆之人頭帳戶身分證影本共十六張。
⑯人頭帳戶李建德駕駛執照影本一張。
附表四:
①竹東郵局(戶名:黃明光、帳號:00000000000000號)儲金簿一本。
②中國農民銀行新竹分行(戶名:邱偉誠、帳號:00000000000號)存摺一本。
③新竹國際商業銀行竹蓮分行(戶名:邱偉誠、帳號:
00000000000號)存摺一本。
④復華商業銀行新竹分行(戶名:邱偉誠、帳號:
0000000000000號)存摺一本。
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戶名:吳甲木、帳號:
000000000000號)存摺一本。
⑥玉山商業銀行天母分行(戶名:曾振和、帳號:
0000000000000號)存摺一本。
⑦臺北國際商業銀行中興分行(戶名:秦立仁、帳號:
0000000000000號)存摺一本。
⑧ 楊梅埔 心里郵局(戶名:戴碧蘭、帳號:00000000000000號)儲金簿一本。
⑨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東台北分行(戶名:吳甲木、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存摺一本。
⑩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城東分行(戶名:吳甲木、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存摺一本。
⑪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港分行(戶名:文俊嵐、帳號:
000000000000號)存摺一本。
⑫太平郵局(戶名:張英郎、帳號:00000000000000號)儲金簿一本。
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公益分行(戶名:林義鴻、帳號:
000000000000號)存摺一本。
⑭竹東郵局(戶名:黃明光、帳號: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一張。
⑮中國農民銀行新竹分行(戶名:邱偉誠、帳號:00000000000號)金融卡一張。
⑯新竹國際商業銀行竹蓮分行(戶名:邱偉誠、帳號:
00000000000號)金融卡一張。
⑰復華商業銀行新竹分行(戶名:邱偉誠、帳號:
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一張。
⑱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戶名:吳甲木、帳號:
000000000000號)金融卡一張。
⑲玉山商業銀行天母分行(戶名:曾振和、帳號:
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一張。
⑳臺北國際商業銀行中興分行(戶名:秦立仁、帳號:
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一張。
㉑楊梅埔心里郵局(戶名:戴碧蘭、帳號: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一張。
㉒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城東分行(戶名:吳甲木、帳號:
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一張。
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港分行(戶名:文俊嵐、帳號:
000000000000號、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一張。
㉔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公益分行(戶名:林義鴻、帳號:
000000000000號、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一張。
㉕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卡號:000000000000號)金融卡一張。
㉖中華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士平)金融卡一張。
㉗收購存摺廣告卡一張。
㉘銀行轉帳代碼及電話聯絡卡一張。
㉙人頭帳戶明細卡一張。
㉚每日收支帳冊一本。
㉛人頭帳戶(黃明光、戴碧蘭、吳甲木)印章共三枚。
㉜SONY牌行動電話(SIM卡號:0000000000、手機序號:
00000000000000)、NOKIA牌行動電話(SIM卡號:
0000000000、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㉝黃雅婷(二份)、簡淑文、楊紅祥、邱銘銓、程筱軒、李理愛
、黃智隆、劉慧敏、黃致豪、劉麗君、黃明光之人頭帳戶身分證影本共十二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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