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30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3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307號
聲請人甲○○
1樓上述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六0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除權判決不涉及實體權利之認定)中華民國94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燁山┌───────────────────────────────────────────────────┐│附表:94年度除字第130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71-nd-00000000││1│1000││├──┼───────────────┼──────────────┼────┼───┼────┼───┤│002│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72-nd-00000000││1│1000││├──┼───────────────┼──────────────┼────┼───┼────┼───┤│003│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76-nd-00000000││1│1000││├──┼───────────────┼──────────────┼────┼───┼────┼───┤│004│聲寶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0││1│1000││├──┼───────────────┼──────────────┼────┼───┼────┼───┤│005│聲寶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1│1000││└──┴───────────────┴──────────────┴────┴───┴────┴───┘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4月28日
書記官柯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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