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5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5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58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智勇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106
3、1064、1065、10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實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魏智勇前因傷害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111年12月1日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為下列犯行:㈠於112年11月4日13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號統一超商富鄰門市內,徒手竊取該店店員 范峻澤 所管領而置放在貨架上之三得利半角
0.36公升威士忌1瓶(價值新臺幣【下同】265元),得手後旋即離去。 嗣范峻澤 發覺遭竊,經調閱監視器並報警處理,始悉上情。㈡於同年12月4日17時26分許,在臺北市○○區○○○000號統一超商知心門市內,徒手竊取該店店員 翁寶怡 所管領而置放在貨架上之約翰走路黑牌200毫升威士忌1瓶(價值270元),得手後旋即離去。嗣翁寶怡發覺遭竊,經調閱監視器並報警處理,始悉上情。㈢於同年月12日13時5分許,在臺北市○○區○○○0段000號全家超商至善店內,徒手竊取即該店店長 何慧貞 所管領而置放在貨架上之萬歲牌綜合纖果隨手包1包(價值35元)、珍寶玉筍罐頭1罐(價值50元),得手後旋即離去。 嗣何慧貞 發覺遭竊,經調閱監視器並報警處理,始悉上情。㈣於同年月16日15時22分許,在臺北市○○區○○○000號全家超商福林店內,徒手竊取該店店長 蘇玟華 所管領而置放在貨架上之JACKDANIELS200毫升威士忌1瓶(價值239元)、MONKEYSHOULD
ER200毫升威士忌1瓶(價值279元),得手後旋即離去。 嗣蘇玟華 發覺遭竊,經調閱監視器並報警處理,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魏智勇業於113年9月4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可稽(本院卷第55頁、第59頁)。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鄭毓婷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