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37號聲明人 陳基發 上列聲明人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772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陳基發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聲字第313號裁定,提起抗告,既經本院112年度台抗字第772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即屬確定,其復提出「聲明異議」狀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何菁莪
法官何信慶法官朱瑞娟法官何俏美法官黃潔茹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怡屏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