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交易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交易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易字第11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慶隆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凃春生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書記官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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